润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工程类项目交易暂行办法
按照省市农村产权交易全部进场交易的要求,结合润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的实际现状,明确工程类项目进场交易的领域和范围,规范进场交易流程,遏制工程类项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结合《润州区农村财务管理制度》(镇润办〔2016镇润办〔2017〕3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就润州区农村产权交易工程类项目交易制定暂行办法如下:〕20号)和《关于印发<润州区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润州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规则(试行)>、<润州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明确农村产权交易工程类项目目录范围。参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镇政办发〔2017〕213号)中所确定的工程建设类执行,主要包含A01房屋建筑工程、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A03园林绿化工程、A04机电安装工程、A05电力工程、A06公路工程、A07港口与航道工程、A08水利水电工程、A09地质矿产工程等。其它不在上述9类目录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二、实行分级管理。
1、凡各类工程投资额达到镇政办发〔2017〕213号所列入的目录范围的,均应按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
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之间的,村(社区)集体讨论决定,报街道按照三重一大相关规定审批,并报街道纪工委备案,备案后根据项目类别报区行业主管部门业务审核和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流程审核,签署进场交易审核表后在区产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由街道及相应村(社区)委托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要求招标。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村(社区)集体讨论决定,报街道审批并报街道纪工委备案,在街道产权交易中心进场由街道牵头参照招投标程序议标。
4、对于急难险重和应急突发需限时完毕的工程(估算价20万元以内),经村(社区)集体讨论决定后,提交急办工程项目审批表,报街道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按照单一来源工程进场交易。
三、职责分工
1、村(社区):负责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如实向村民代表会议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项目的具体内容,具体负责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的审查和审批,牵头组织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各项工作,规范实施进场交易的各项流程。
3、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来源和项目行业管理审核工作。其中A01房屋建筑工程、A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A03园林绿化工程、A04机电安装工程、A05电力工程由区住建局负责;A06公路工程、A07港口与航道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A08水利水电工程由区水利局负责;A09地质矿产工程由国土润州分局负责。
4、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项目进场交易的现场管理和平台管理。
5、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级项目进场交易流程的审核,并对项目交易流程加强监管。
四、加强交易风险防控。禁止风险项目进场交易。任何产权不清晰、存在未决纠纷、改变土地用途、存在公共安全隐患、不符合环保和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进平台交易。任何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不得进平台补交易手续。项目交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事先与意向受让(中标)方签订任何意向性合同。
一是严格履行交易程序。申请流转交易须遵照农村产权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提出交易申请、进行前置审核、发布流转信息、审查受让方资料、组织产权交易、签订交易合同、出具交易鉴证”的程序,通过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操作。
二是加强信息发布审核。交易信息录入必须认真、仔细,信息正式发布前要加强审核管理,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交易信息经审核后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在村务公开栏同步公示。
三是加强受让资格审核。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受让方,街道及委托的招投标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资格审核监督和风险防范。
四是加强交易现场监管。要对交易竞价过程实行全程监控。街道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全程参与竞价过程,维护现场交易秩序,遵守保密纪律,加强廉洁自律。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农经部门要主动参与监督,确保竞价过程公开、公正、规范。
五是严格履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保证金要实行专人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金制度可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关规定,由街道建立专户,交易活动结束后,按相关规定依法退还保证金。交易成交后无故拒签合同的,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一年内不得进人本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没收的交易保证金街道可用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工作经费。在合同签订时,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防止受让方合同履行期间违约带来的风险。
六是加强档案管理。从农村产权申请交易起,到合同签订,涉及的相关资料均须及时立卷归档,确保产权交易档案的完整、准确。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类项目进场交易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应进必进”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从源头上防治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保证有关农村产权交易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农村产权交易规定,应进而未进场交易的,或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对从事产权交易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六、区农村产权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相应解释。
七、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